2012年11月12日 星期一

義大之旅

        前天託陽明醫院的福,我去了我一直想去的高雄義大世界,第一天我們先到台灣歷史博物館,裡面有許多的蠟像,我也在那裡和那些雕像拍了許多照片,而且我發現那裡的物品和我們五年級的社會課本差不多,還有南無警察大菩薩的畫也放在那裡。
        我們晚上是住在義大世界裡的天悅飯店,到了隔天,是我最期待的遊樂設施時間,我去玩了很多項設施,期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,是鬼屋,裡面有兩個鬼屋,我兩個都進去,那個超恐怖的,我一路尖叫到底,後面沒被嚇到的,也被我的尖叫身嚇死了,到現在我還是在驚嚇之中,睡都睡不著,還有還有,有一個人因為鬼要抓她,雖然有說鬼不會碰到你,但那個人還是很害怕,結果去撞到還跌倒。
        這幾天我都吃大餐,實在很滿足,希望下次還有這樣的機會出去玩。

PS:一定還有下一次的,這個是每一定的時間就會辦一次,至於是一年一次還是兩年一次我就不清楚了。    :P

什麼是保護令?


依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之規定,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,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,免於再度受侵害,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。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,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人以義務,保障被害人之安全。
民事保護令能提供什麼?
一、在刑事制裁之外,提供另一種法律的保障。
二、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多的傷害。
三、提供被害人立即性的減輕傷害。
四、命令加害人接受治療或輔導,以使其改善偏差行為,根除不良習慣,重 返正常家庭生活。
保護令內容是什麼 ?
一、禁制令:
(一)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。
(二)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 聯絡行為。
二、遷出令:
(一)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驅逐令。
(二)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。
三、遠離令: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、學校、工作場所或其特定家庭成 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。
四、決定令:
(一)定汽、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、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,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。
(二)定未成年子女之暫時監護權。
(三)定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會面權。
五、給付令:
(一)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租金、扶養費。
(二)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醫療、輔導、庇護所、財物損害等費用。
(三)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。
六、防治令:命完成號人處遇計畫:如戒癮治療、精神治療、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、輔導。
七、其他保護令:由法院斟酌發給。